微视科技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寻衅滋事是否属于持械犯罪?

寻衅滋事是否属于持械犯罪?

来源:微视科技


寻衅滋事行为的定罪与否应综合考虑案件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相关标准。寻衅滋事行为包括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纠纷中的暴力行为等,但需排除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负有主要责任的情况。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中的暴力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除非经批评制止后仍继续破坏社会秩序。

法律分析

不是的,是否能定罪需要根据案件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来综合判断。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拓展延伸

寻衅滋事与持械犯罪的关联及法律界定

寻衅滋事与持械犯罪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并且在法律界定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寻衅滋事是指故意通过言语、行为等方式挑衅、侮辱他人,引发纠纷或冲突的行为。而持械犯罪则是指在犯罪行为中使用或携带危险工具或武器,对他人或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涉及到持械行为,即使用或携带危险工具或武器,那么就构成了持械犯罪。因此,寻衅滋事和持械犯罪之间的关联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界定。

结语

综上所述,是否能定罪需要根据案件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来综合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寻衅滋事行为包括故意挑衅、侮辱他人引发纠纷或冲突。如果在寻衅滋事过程中涉及持械行为,则构成持械犯罪。因此,对于这类案件的定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显示全文